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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绩效评价和投资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是客观衡量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完备程度和支撑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程度的有效抓手,有助于量化评价电子政务项目的应用效能和投资效益,引导促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向“以效能为导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有助于形成绩效评价与投资管理相互约束的联动机制,对提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建立效能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既是评价已建项目应用效能、以评促改的重要手段,也是后续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范围包括: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库、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重点业务信息系统、政府数据中心,以及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同样适用于地方电子政务项目。

政策依据:


         发改高技[2015]200号《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按有关流程将自评价报告(附相关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及其他资料)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并对自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我评价情况,确定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制定绩效评价年度计划,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绩效评价任务。

         国办函〔2016〕1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要求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注重评价考核结果运用,以评价考核为手段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提升网上政务服务水平。

          国办发〔2017〕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完成80个大力推进“一号一窗一网”的试点城市工作评价。

评价方式:

        项目单位自评价:可由项目单位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自评价,编制自评价报告的费用在投资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委托评价: 可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承担。所需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支付,取费标准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内容:

国家电子政务系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客观测试的方式,分别从信息系统技术能力利用水平、电子政务系统整合共享及数据开放水平、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安全风险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

结果利用:

  1. 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2. 项目单位应充分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利用,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将整改措施及整改进展情况报项目审批部门。

  3. 项目审批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制度、政策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服务和应用效果,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持续、健康、安全和有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