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系统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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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系统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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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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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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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验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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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3691186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近年来持续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促使政务信息化项目在支持政府科学决策、提升监管能力、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办发〔2019〕57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55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时间节点、重要内容、提交验收申请的材料、延期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国信评测依据国办发〔2019〕57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财库〔2017〕210号《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55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开展信息化项目验收咨询服务,协助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从如下方面开展自查:
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
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等。
助力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建设总结(含信息资源共享方案及实现情况);
财务报告;
审计报告;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
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系统测评报告;
工程监理报告;
用户意见汇编(包含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的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
项目从立项至建设完成全过程相关记录材料、资产清单及配套技术文件等。
在验收时机把握方面,依据国办发〔2019〕57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因此,建设单位需在被验收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向审批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同时需注意的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开始初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